问题 |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取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二条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针对其存在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对于审计调查对象的选择,大致是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金额较大的企业、长期微盈利甚至亏损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比同行盈利低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利润率低的企业、涉嫌避税嫌疑的企业等等。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整理,更多内容请关注法律咨询网法律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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