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泄密罪应该怎样进行认定? |
释义 | 人有隐私和秘密国家也有,国家的秘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一般国家秘密在一段时间内只能让部分人知道,而这些人都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这是义务,不过有时候无意也好过失也好,总有人会出现泄密的情况,这就有可能违法了泄密罪,而是否违法了泄密罪就要知道我国的泄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一、泄密罪 1、所谓泄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泄密罪的认定 1、构成泄密罪的,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 2、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三、泄密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关的说明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2、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 3、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4、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刑法》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达到泄密罪的需要从犯罪情节的严重情况来看,而具体的情节需要从实际情况的时间、后果、目的等等多方面处罚考量,而泄密罪有刑事处罚的规定,而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是行政处罚,也是根据泄密的后果、目的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情节情况来决定处罚的力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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