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
释义 | 现如今国家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行为,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规定,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就比如一些房地产的老板,通过贿赂官员,进而拿到土地进行房地产建设。那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概念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构成 1、罪体 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2、罪责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门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M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 以上就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客观方面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非法的批准土地的征用、占用的行为人明知道这种做法故意而为之,已经构成犯罪。若该行为的后果已经上升到国家的利益,则应该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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