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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条件
释义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条件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清算组工作内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视社会安定,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因此,《破产法》应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最为优先的清偿顺序,以最大限度避免破产的消极因素及其负面效应。
    公司破产之后首先面对的就是清算问题,因为公司在破产之后会相应的欠下一些债务,这样就会涉及到还债的问题,所以公司破产之后的清算是很有必要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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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