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是怎样的 |
释义 | 过错责任简言之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那么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过错进行举证。那么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希望可以帮助你解决疑惑。 一、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是怎样的 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 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受害人无法向 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 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故意来说,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 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例如,几个人手拿棍棒殴打受 害人致其重伤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 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 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基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 中多采用“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一旦在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 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只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调取 相关刑事判决,即可完成对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 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 (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按照规定举证也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的,此时如果原告方不能有效进行举证的话,那么最后的判决可能就会对其不利。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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