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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标签应有哪些内容
释义
    食品标签应有哪些内容
    1.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3.固形物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液态食品,用体积;
    固态食品,用质量;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保质期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以上是有关食品标签应有哪些内容的解答,其实食品安全法对于这方面是有很明确的规定,因为食品安全性不言而喻,不仅仅是食品标签就是安全卫生也是非常的重要,标签在食品的流通环节不得脱落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要了解,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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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