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摄影师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
释义 | 摄影师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一般来说,若是将街拍拿去参赛,其中体现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征的,需要事先征求其同意,否则可能涉及侵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在街拍时会遇到这类情况,首先你要有第一层判断,拍摄对象在画面中属于哪种情况,一般分两种: 1、拍摄对象并不是作为主体出现在画面中,只是属于陪衬,比如背影、侧面或者比较模糊的 2、拍摄对象占据了画面的主要部位,比较突出和明显的。 如果是第1种情况就不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了; 如果是第2种情况,那最好是能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没问题; 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进行第二层判断: 照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如果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如果你的拍摄手法和画面处理,导致公众对拍摄对象的评价降低了,这时就涉及隐私权的侵犯了。 二、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权利冲突 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实是存在三种权利。一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二是路人的肖像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从题目来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 题主疑惑的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与路人的肖像权产生冲突了怎么办。 通说认为,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路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发表、复制、销售。 三、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我国公民拥有合法的肖像权,街拍如果是营利性质的,并且在街拍作品当中表现了极为鲜明的人物特征的,那么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未经路人同意,就使用街拍图片至商业用途或者参加比赛,那么摄影师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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