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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差期间睡觉时死亡算工伤
释义
    近日,金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死者李某生前系某公司所聘员工,2013年10月22日,李某被单位安排去江西省金溪县企业从事烘干设备安装工作,因设备型号不符,便与两位同事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送设备。10月29日凌晨5时许,李某突发疾病,先后被送往当地县医院和抚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10月30日下午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3月6日,李某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对其夫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而李某所在单位认为李某发病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金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无论是在江西省金溪县某企业厂区内,还是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货,均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故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凌晨发病,当天下午4时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另,李某死亡也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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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