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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人买房不过户 索要费用无依据
释义

        十多年前,由于上海对外地户籍人员在沪购买商品房有限制,孙女士就以朋友的汽配经营部名义在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上涨,经营部却拒绝再将该房转到孙女士名下。无奈之下,孙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确权要求。
         在沪买房受限制 只能他人代购
         孙女士户籍在天津。1996年,孙女士想购买位于杨浦区长阳路上的一套商品房,但当时上海市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沪购买商品房有限制,孙女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于是,她便想到她在上海一家汽配经营部担任老总的朋友黄女士,随后,孙女士便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出资36万余元购买了上述房屋,而该房也实际一直由孙女士占用。
         政策放宽欲变更 遭拒无奈诉讼
         2001年,经营部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此时,上海对于在沪购房已无户籍限制,孙女士多次要求经营部将房屋产权过户回自己名下,但经营部始终以所购房屋已升值,自己应有份为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孙女士只能诉至法院确权。
         法庭上,经营部则称对孙女士所述购房事实无异议,房屋产权可以归其所有,但要求孙女士补偿20万元。
         民事活动要诚信 法院判决确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营部承认本案所涉房屋是孙女士以经营部名义出资购买,并同意房屋产权归孙女士所有,故孙女士诉请并无不当,可以支持。但经营部要求孙女士补偿人民币200,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长阳路房屋归孙女士所有,经营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孙女士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有关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由孙女士负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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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