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
释义 | 一、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通过出让等合法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法律网提醒,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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