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丈夫吕某婚后发现其妻高某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2003年2月,吕某与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原石嘴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吕某发现妻子高某患有精神病,且生育一子因患有先天性婴儿痉挛出生11个月后死亡,吕某因高某精神病久治不愈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于2009年2月12日与高某及高某的母亲协商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民政部门告知吕某,高某属无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权利。为此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与高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长期患有精神病,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已与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且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故法院准许了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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