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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退休费
释义
    一、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男,1939年3月生,某镇政府工业办公室会计。
    第一被诉人:某镇政府
    第二被诉人:某市乡镇企业委员会。
    申诉人王某于1981年到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做会计工作。1995年某乡镇企业委员会作为镇工业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向市编制委员会写请示报告,要求把乡镇工业办公室列为事业编制,市编制委员以[1995]3号文批复,各乡镇工业办公室列为事业机构,并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分配指标4名。根据乡镇工业办公室所报名单,申诉人在册。同年4月份,按照镇工业办公室、乡镇企业委员会盖章、市人事劳动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办法,申诉人被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诉人1999年3月份到达退休年龄,要求退休。同年4月份该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让申诉人按镇发[1992]16号文件一次性发放退休费,具体内容为:按申诉人的基本工资及在镇的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补助两个月,申诉人应得12806元。1999年5月份,该镇进行双减工作,又将申诉人作为临时人员予以清退,仍然是按该镇[1992]16号文件精神办理,但退休费注明为15000元,其实际予付了5000元。对此结果,申诉人多次找该镇及市有关领导反映,要求被诉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退休费。
    二、案情调查
    申诉人1981年到该镇工业办公室工作,1995年经市人事劳动局批准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截止1999年底为职务工资202元,活工资135元,保留福利性津贴37元。1999年3月份,申诉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曾多次找该镇领导反映,单位派人到市统筹基金办公室咨询后,认为单位财政困难,又没有参加统筹,工业办公室本身又没有钱,因此研究决定,让申诉人按镇聘人员一次性计发退休费。在5月份双减工作中,单位又将申诉人和另一名乡聘人员都作为临时人员予以清退,退休费定为15000元,同年8月24日付给申诉人5000元,余下款未付。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过庭审调解无效,根据核实的有关证据,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劳人老[1986]2号文、×劳险[1995]5号文、该市文[1997]15号、市发[2000]4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裁决:
    一、第一被诉人应按国家政策为申诉人填报退休手续,第二被诉人负责报送审批,第一被诉人按月支付退休金,退休时间从1999年4月份算起。
    二、第一被诉人原已支付给申请人的5000元退休费,从应领的退休费中扣减。
    四、案后思考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以该镇财政困难,又没参加统筹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参照内部退休政策一次性支付退休金未落实而引发的争议。
    首先,二被诉人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诉人没有及时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使其失去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其次,关于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应按有关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定退休条件依法办理,而不应由单位按内部退休办法处理。
    第三,关于一次性结算退休费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发[1995]262号文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作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第一被诉人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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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