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下落不明如何宣告死亡? |
释义 |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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