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表权一次用尽理论 |
释义 | 发表权一次用尽理论是指,作品一旦以某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被发表,以后就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发表的可能,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这一原理在理论上被广泛认同,对实务也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如果作品处于已发表状态,作者再主张发表权就不会得到支持,只能主张某种或某几种著作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是,本文认为,所谓发表权一次穷尽理论不能成立。 发表权一次用尽原理的理论依据是,作品一旦以某种形式发表,即处于为公众知悉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作品已不可能再回复到公众“不知”的秘密状态,发表权因而不可能被再度行使。从表面上看,这一推论似乎具有严密的逻辑自足性,无懈可击,但实则不然。在概念上,发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事实行为,发表行为的后果是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事实状态,即“已发表”的状态。发表行为是否行使、以何利方式行使,决定了发表状态的情况。但是,发表状态的情况却无法制约发表行为的行使。状态无法恢复(作品处于已发表的状态无法恢复到未发表的状态),但行为是可以反复进行的。“公众知悉”的状态对发表或发表权的限制只是一个虚构,无论是在著作权法理论上还是在各国的实际立法中,均没有赋予“公众知悉”状态的这种功能,也没有将秘密性作为作品可以发表的前提条件。相反,法律往往是明确排除“公众知悉”状态对发表权的影响。实际上,发表权穷尽原理的支持者也承认:公众是否实际接触或知悉作品,无关紧要。发表权穷尽理论的关键错误就是混淆了“公之于众”的行为和“公众知悉”的状态,以状态的不可重复推导出行为的不可重复,将本来与发表权无关的作品状态问题,解释成了发表权的构成要件。也许有人会反驳说,作品第一次发表后,既然公众已经知悉了,你再重复“公之于众”还有什么意义?其实,作者可以通过一次 “公之于众”的行为实现为公众知悉的目的,也完全可以再一次“公之于众”强化公众知悉的状态或者扩大知悉的范围,使第一次发表后仍然没有知悉作品的公众实现知悉,知悉程度不深的公众加深知悉程度。另外,发表媒体或发表形式不同,受众范围也不同。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媒体和形式重复发表作品,以实现广泛的“公之于众”。比如,以演讲的形式发表作品,受众范围有限;如果再以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发表作品,就可以扩大受众范围。 在实务中,限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有什么实益呢?或者认可发表权可以反复行使有什么不利影响呢?笔者想不出。相反,发表权穷尽原理却是导致一些案件得出不可理喻的处理结论。比如,如果作品被侵权发表,发表权是否穷尽?作者是否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了发表权?依据发表权穷尽原理,就是这样。因为尽管是侵权发表,但作品在事实上己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一旦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他人发表,就像泼出去的水难以收回一样,著作权人本人就不可能再将作品处于秘密状态,也不可能就同一作品再行使发表权”。这等于说,作者的这个“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旦被他人强行“决定”了,自己就不能再“决定”了,这是不是有点荒谬?即使考虑到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也不应当特殊到如此地步。还有一种情形,如果作品以某种形式被发表,作者是否可以以另外一种形式再次行使发表权?比如,绘画作品,先是以公开展览的形式为公众所知了,作者再出版画集,是否就不属于行使发表权了呢?依据发表权穷尽原理,还是这样。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却不能称为“发表”,而只能称为“授权复制发行”。作者自己授权出版的还好办,如果是他人未经许可的授权出版(没有改变署名,未侵犯署名权),那么作者只能追究出版社的非法复制发行权,而那个未经许可授权的人,既没有从事复制发行行为,也没有从事发表行为,反而是什么问题都没有了。显然,这也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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