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不是儿戏 男子构成抢夺罪 |
释义 | 近日,该男子因犯抢夺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城区长宁大道一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小王准备下班的收尾工作。此时,一男子到营业厅,拿起展台上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看,小王上前提醒男子要下班了,改天过来看,但该男子并没有出去的意思,小王跟同事继续在展台上收手机。突然,展台报警器响了,小王回头一看,那名男子正拿起手机往外跑。小王跟同事连忙出门追,但男子已跑远,小王报了警。 今年1月7日,涉案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男子姓官,沙洋人。 据官某交代,案发当天下午,他到城区长宁大道一移动营业厅,查询手机通话记录。由于去晚了,没办成业务。走到营业厅门口时,他看到展台上有部iphone6plus手机。想着自己正缺手机用,遂有了抢手机的想法。看到营业厅有监控,怕被拍到,他到车上戴了顶帽子,拿了小刀返回营业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持刀将手机防盗绳割断,偷走手机。第二天,官某将手机交给朋友,抵押欠款。 后来,官某想着偷手机的事,一直害怕警察找上门,这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追回赃物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79元。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并追回赃物返还失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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