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有效遏制行人和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现象,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文明在郑州,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办[2006]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1、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加大对行人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斜穿马路、不走人行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机动车停车越线、闯信号、违法载物、逆向行驶、路中停留挡道、行驶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凡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以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确系无法交纳罚款的,值勤民警应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4、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公安交警部门可通过查询身份证、“警务通”等方式核实其身份,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备案,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抄告。 5、坚持严管重罚和宣传教育并重,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主要路口、路段纠察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出动流动宣传教育车,对交通参与者进行流动宣传,同时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的协助管理作用。各级文明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加强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 6、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学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公安部要求,逐步将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综合评定。 7、对城市低保人群、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交通违法行为人提供有效证明的,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可以警告、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 8、对阻碍交巡警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交巡警或交通协管员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人予以曝光,对交通秩序混乱路口、路段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交巡警和交通协管员予以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 10、在加强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静态交通管理,重点完善标志标线、合理规划调整停车场(位)和人行横道等,为市民出行营造安全、便利、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其精神文明评先、文明奖相挂钩 1、对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凡个人全年因交通违法被记录3次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当事人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参评资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奖金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奖金不是基本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而是工作优异的一种奖赏。奖金的发放办法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能搞平均分配。文明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为了发挥其激励作用,要求各文明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表现文明的可予以奖励,表现不文明的不予奖励。对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员工,凡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1次的,请所在单位配合加强教育,不扣发文明奖;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2、3、4、5次的,要求所在单位依次扣发当事人2、5、8、12个月的文明奖。文明奖发放标准依据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执行。 3、对驻郑部队、中央驻郑及省直机关单位员工(含现役军人),逐步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建议所在单位参照郑州市做法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个人精神文明评先、文明奖相挂钩。 三、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所在单位精神文明创先评优相挂钩 1、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以适当形式向该单位及市文明办抄告1次:单位在职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内个人被记录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人(次)数累计10人(次)的,或单位车辆被记录交通违法累计10次的;单位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年度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的10%的,或单位车辆被记录交通违法累计20次的。被抄告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自觉进行整改。2006年度交通违法次数统计从8月21日起计算。 2、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2次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等相关类别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市公安交警部门、市文明办负责及时向人事部门抄报有关情况。 3、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3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警告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单位职工停发一年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恢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为止。 4、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4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单位职工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 四、其它事宜 1、各级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文明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做文明走路、文明行车、文明停车的表率。 2、市公安局负责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负责完善和提升警务通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向市文明办提供有关交通违法基本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交通活动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内容,并将各有关单位落实文明交通活动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依据;负责根据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抄告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文明单位的文明奖发放情况。 5、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6、本办法由郑州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06年8月21日起施行。 郑州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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