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后,怎样才能行使解约权? |
释义 | 程律师: 今年3月,我与高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80平方米,总房款25万元,合同约定首付5万元,其余款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实际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但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银行在查询我的信用记录时,发现我以前的信用卡有透支未还的不良记录,拒绝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我无法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履行,请问程律师,我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怀宁 刘女士 刘女士: 很理解你在购房时遇到的烦恼!经常遇到购房者已经缴纳了首付款或是已经偿付了一定的按揭,但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购房者需要退掉已买的房屋情况,这个时候,购房者应该怎样处理呢?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既然你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对你和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则,便是违约!你作为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由于银行拒绝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你无法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履行,希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议你综合考虑,谨慎行事。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仔细研究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别忘约定一定条件下的解约权,避免自己被动。即便依法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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