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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人职务侵占40万元要怎样判刑
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见到有时候实施职务侵占罪的不止是一个人,也有可以两个人等来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刑法中,无论人数有多少,只要是实施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罚。那么4人职务侵占40万元要怎样判刑?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一、4人职务侵占40万元要怎样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了40万的话,则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那么应该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个人共同进行职务侵占是属于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分类以及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两种分类标准。
    1、以行为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再加上组织犯,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无法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2、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和从犯、胁从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却不能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内容。
    我国刑法采取“以作用标准为主,以分工标准为补充”划分方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犯罪集团的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首要分子。
    组织犯的特征:
    (1)客观上实施的是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
    (2)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组织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行为,并且希望犯罪集团成立,希望犯罪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组织犯的分类:
    作为犯罪组织行为的组织犯和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
    2、犯罪集团中组织犯以外的骨干分子。
    如犯罪集团中主要的实行犯,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实施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他们可能是组织犯,也可能是主要的实行犯,也可能是教唆犯,但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是对犯罪的发动,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有时可能有几个主犯,此时对不同的主犯仍应区别对待。
    主犯
    (1)对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条款和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26条第4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指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组织指挥实施的犯罪负责,而且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或成立宗旨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集团其他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预谋或宗旨的别的犯罪,不能要求首要分子负责,而应当由具体的实施人自己负责。
    所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是指只对自己实施(组织、指挥、实行)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
    (2)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法定刑,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包括两类人员: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
    次要实行犯:聚众犯罪中的一般参加者,共同诈骗中的托儿;
    次要的教唆犯,如别人教唆时帮腔者;
    次要的组织犯,如一般参谋人员;
    他们实施的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不是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帮助犯指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后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如望风、探路、销赃、窝赃等。
    帮助犯的特征:
    第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帮助行为,即在他人犯罪之前或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使其易于实施犯罪或完成犯罪行为;
    第二,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从犯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从犯
    (1)其犯罪行为触犯的分则罪行条款明确规定从犯法定刑的(必要共同犯罪),直接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如:
    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犯罪行为触犯的分则罪行条款没有明文规定从犯法定刑的(任意共同犯罪),则根据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与身体完全受到(罪犯)强制,丧失行为自由的区别:
    身体完全受强制,行为人意志不能支配自己身体时的举动,是不可抗力。
    胁从犯虽然受到胁迫,但仅是精神强迫,行为人还能自主支配自己身体,身体没有受强制。其行为是在受威迫下选择的结果,有罪过,也有危害行为,是犯罪。
    胁从犯与在犯罪分子胁迫下的紧急避险的区别:
    如劫机中驾驶员为保护乘客和飞机安全而按犯罪分子意旨飞行和降落不是胁从犯,是紧急避险。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主观上本不愿,是在被胁迫情况下被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起的作用也最小,轻于主犯和从犯,因此刑事责任也最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教唆犯
    1、概念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2、构成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雇佣等。
    教唆对象必须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有责任能力的,特定的人。
    已有犯罪意图的,无责任能力的,非特定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
    为已有犯罪意图的人打气壮胆,出谋划策,从而坚定其犯罪意图的,是属于帮助犯。(帮助行为的内容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这里属于心理性帮助)
    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的,是属于间接正犯。(极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限制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教唆他人犯特定之(性质而言)罪;包括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教唆非特定的罪,教唆一般违法,甚至违反道德,不是这里的教唆行为。
    (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故意,内容包括:
    a、认识到被教唆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明知对方无责任能力而教唆的,是间接正犯,不知对方无责任能力,误以为有而教唆的,也应成立教唆故意;
    b、认识到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故意。
    被教唆人已有犯意教唆人不知道,误以为其无犯罪故意而教唆的,仍然成立教唆犯(认识错误);
    c、预见到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犯意并实施所教唆之罪;
    d、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的犯意并实施所教唆之罪;
    e、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无意中引起别人犯罪故意的,不是教唆故意,如,闲扯中透漏出来的信息引起别人盗窃或抢劫的犯罪意图;
    3、教唆犯与相关相近犯罪的区别
    (1)教唆犯与刑法分则规定以教唆作为实行行为的犯罪的区别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颠覆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条)
    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 此:
    (1)教唆他人犯罪,他人犯教唆之罪的。此时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若教唆犯的作用比实行犯的作用大或相当于实行犯,应当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
    若教唆犯的作用小于实行犯,则以从犯之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
    但是,不再把教唆犯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是教唆未遂。
    包括:
    a、拒绝教唆;
    b、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
    c、被教唆者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行为人误以为其没有犯该罪罪的意图而对其进行教唆。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包括:
    a、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
    b、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8种犯罪的;
    三、职务侵占的量刑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4人职务侵占40万元要怎样判刑的相关内容。4人实施职务侵占视为共同犯罪,都需要对职务侵占的行为承担后果。若是要证明其自身无罪,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网律师进行咨询。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四十九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五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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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