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 |
释义 | 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的音像制品而故意予以组织播放,但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聚集众多的人,用影碟机、放像机、放映机、幻灯机、录音机等向他们播放淫 秽的影碟、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录音带,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不以“情节较重”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除情节较轻的外,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一切淫秽物品。(3)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放,后者则包括组织播 放在内的多种传播方式。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 放,后者则除组织播放外的多种传播方式。(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淫秽音像制品在内的一切淫秽物品。(3)前者不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条件,后者则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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