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概念于构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等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所谓毁灭,是指以撕、烧、砸等方法将公文、证件、印章销毁,使其失去功能。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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