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商如何进行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程式 |
释义 | 台商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台商的报告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台商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申请时,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政府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档:①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外资企业章程;④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⑤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⑥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⑦需要进口的物资条件;⑧需要报送的其他档。两个或两个以上台商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根据有关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审批机关应当在接收到全部申请档后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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