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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释义
    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第二,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后,受害人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受害人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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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