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似乎已经无法离开对网络的需求,但与此同时人们会错误的认为网络是一片自由的净土,因此时常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二、 网络侵权的种类网络侵权可依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区分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标准。一般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蓄意的网上域名抢注行为等。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特殊网络侵权行为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这类问题。如网络服务者对其网站上出现侵权作品是否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等问题。这类问题在某些西方国家已有明确答案,在我国目前尚处于争议中。虽然如此,但可以肯定,网上同样存在无过错侵权行为。因为网络就是现实社会的虚拟化,在现实社会中已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上网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2、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数据库侵权行为等。其中,版权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 3、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个侵权行为、多个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的多个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和批量侵权行为(如病毒对大批量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的侵害行为)。 4、根据侵权人人数,可分为个人侵权行为和团伙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6、根据侵权人数与侵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如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上载至网上传播)与间接侵权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应知或明知其所属的网站内发生了作品侵权行为,但未采取避免侵权的相应措施的,按照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即认为#+ 实质上参与了对侵权作品实施大量散布的工作,即参与了侵权,从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根据被侵权人的确定状况,可分为指向侵权行为和泛化侵权行为。前者指专门针对特定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后者指被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特点,如病毒侵权就是面向整个网络空间的。此外,根据侵权人进行侵权的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的网络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网络侵权行为。 三、网络侵权的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目前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以及网络侵权的种类网络侵权可依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还介绍了关于网络侵权的侵权界定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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