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
释义 |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和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被认为是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①。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领域尚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情况日益增多,尤其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表现最为突出,试举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钱某乘坐客运公司大巴返乡途中,李某驾驶大货车因超速与大巴追尾,钱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钱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与李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伤后的钱某采取何种诉讼途径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将对钱某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理论上, 钱某有权选择同时起诉客运公司及李某或分别起诉客运公司和李某。如果钱某分别起诉客运公司和李某,极有可能得到两个胜诉的判决,获得双重赔偿。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民事赔偿适用的救济原则为填平损失,如一种损害获得两次以上赔偿,则构成不当得利。在两个判决都完全执行的情况下,其中钱某获得的一次赔偿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将哪一次获得的赔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这必然会在多个债务人之间产生纠纷,在处理不当时,极有可能会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那么钱某能不能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先后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先审一案,中止另一案的审理呢?笔者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与否的结果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如果债权人在另案中败诉,该案可以恢复审理,如胜诉,该案不能恢复审理,但胜诉裁判存在有可能无法执行的风险,如果胜诉案件的债务人无法履行法院判决,那么债权人的权利仍未实现,此时如果不能再恢复审理,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没有理由予以限制,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惟有将数个债务人作为一案中的共同被告,将案件一并处理,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目前法律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规定不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部分法条偶有涉及,因此有必要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和特征作初步探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的救济作用。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更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意思上并无联络,也并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做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最终责任人 所谓最终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责任的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最终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所谓连带债务,指数人负有同一债务,依当事人的明示意思或法律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如下: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多因法规竞合而发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合同、共同侵权行为。第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而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②。第三、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发生主观上的关联。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仅有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之关联。第四、求偿权不同,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也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但此种类似求偿之关系,不同于连带债务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联,它是基于偶然存在于债务人间的个别法律关系③。五、分担份额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的目的与债权人分别发生多个法律关系,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而在连带债务中,因有共同关系,各债务人间必然有确定的债务分担问题。第六、请求权性质不同,就债权人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而在连带债务,请求权的性质完全相同。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影响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在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因选择了其中一个请求权达到目的后,其它请求权因达到目的而消灭。因此在诉讼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的行使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会产生一定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钱某作为债权人对两个债务人客运公司和李某均有独立的请求权,如限其择一起诉,则侵犯其诉讼权利且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债权人起诉时为避免遗漏当事人所带来的败诉风险,避免起诉后追加当事人所带来的时间拖延等麻烦,特别是在相关案情尚不明晰时,往往将所涉债务人一并起诉,对此选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尊重。因为若择一起诉的债务人诉讼时尚有履行能力,但在裁判生效后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而其他未选择的或撤回诉讼的债务人保有或恢复履行能力时,则债权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此时债权人若再行起诉其他债务人,又面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其次,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债权人先后诉讼,得到两个判决,而获得双重受偿的可能。另外,如某被告不应承担实体责任,法院在审理后可直接判决该被告不承担责任,由最终债务人承担责任。 综上,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明文规定, 但在损害赔偿等相关案件中,应对其认真分析,与连带债务加以区别,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充分实现债权的同时,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之重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司法救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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