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部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作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向相应的铁路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四)同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业绩一览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报招标计划;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投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进行必要的答疑和补遗; (七)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 (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公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竣工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 5.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6.对投标人的要求; 7.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8.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进行(预审),也可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投标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提出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1.资质等级、营业执照。 2.监理人员和管理能力。 3.监理业绩。包括监理过的同类工程的数量、简单情况及监理合同。 4.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可进场的监理人员情况和仪器设备情况;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地点、开工和竣工时间。 5.信誉情况。近三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及有无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履约、质量事故情况。 6.财务状况。上一年度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无财产被接管及冻结、破产状态的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的招标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工期要求,投标人需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报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会的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定标原则,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报价分析资料、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五)技术规范。指明本项目采用的监理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含线路平、纵断面图,主要工点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的格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召开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同时,招标人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及授权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三)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的资料。 (四)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其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管直至开标时刻不得开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要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投标人及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四)当众启封公布标底(如果有) ; (五)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六)投标人宣读投标报价、投标承诺书或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文件: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规定方式密封的; (三)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含投标联合体各方印鉴和签字);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的报价的或自行投标又同时参加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对投标文件澄清的书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推荐的名额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经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和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其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商务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投标人的承诺进行审查。对于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实力、监理大纲、监理资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一)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的; (二)拟进场的人员、设备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对招标文件中合同关键条款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未全部响应;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对于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为细微偏差。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书面澄清。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专家评议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分或评议结果,推荐3名以内中标候选人,并排定顺序。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 当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一)澄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本人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宣布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六章 定标及中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告报送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5日内,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通知未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排序最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中标无效与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在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四)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重新招标时,如果属于全部或大部分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邀请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重新投标。 第五十三条 重新招标中通过资格审查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项目或标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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