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释义 |
一、高度危险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因此,高度危险物侵权的承担责任主体是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是使用人。 二、高度危险物有哪些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1)易燃液体是指在 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C,或者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 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 (2)易燃固体包括: a.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为急性 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 4、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该条例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n类和1 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V类和 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很广泛,包括可以应用于医疗、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科研教学领域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三、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高度危险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的信息,由上可知,像是因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使他人遭受侵害的,由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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