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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
释义
    合同不仅是纯粹的经济、技术意义上的要约、承诺与履行,还是个别理想与社会理想实现的手段。商务诚信不仅具有道德说服意义,而且具有法律保障。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救济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电子商务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权利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权利方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依法请求仲裁或司法等有关机关予以救济。
    “救济”是“权利”的保障。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救济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救济方式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权利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权利方能够寻求法律保护,依法请求仲裁或司法等有关机关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但是,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不过,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社会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在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施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对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在合同未能全面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之后,对违约方相对人依法进行的法律救济。因此,违约救济救济具有事后性、权利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事后性是指权利方只能在义务方不履行义务,致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而不能超前行使这一权利。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性是指法律救济是权利方所享有的一种“通知权”或“请求权”,即当义务方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之行为侵害了权利方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保护和惩罚措施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为例,出卖方不履行电子商务合同的义务,主要包括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标的物或单据;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提出权利主张等。买受方不履行电子商务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买受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不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检验和接受货物等。
    对于出卖方的违约行为,买受方可以要求出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对不履行或者迟延合同进行赔偿;或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价格惩罚;或者使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买受方的违约行为,出卖方可以要求在合理的、额外的延长期限内继续支付价款、检验和接受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订约时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法性是指权利方对于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定的程序。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双方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其目的都是为了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还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第七部分“请求权竞合”中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为电子商务合同设定担保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担保是对履行承诺、实现债权的保障,其意义在于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任何电子商务合同中都隐含着以自有财产来保证履行的承诺,而设定明确的担保合同更有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
    为了使违约救济更有保障,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形式。例如,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电子商务诚信的国家强制性及其启示
    商务诚信不仅具有道德说服意义,而且具有法律保障,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古罗马优士丁尼皇帝编订的《法学阶梯》中说,“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勿害他人,分给个人属于他的。”
    合同不仅是纯粹经济、技术意义上的要约、承诺与履行,还是个别理想与社会理想实现的手段。在排除了经济欺诈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合同只有履行完毕,才能满足买受方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出卖方的利润需求。只有在情势发生特殊变化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才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归责原则是确定是否违约的法律原则,而违约救济是违约之后寻求法律保护的措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救济方式,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只有在权利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才会有社会的和谐,只有依法维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引用法条:
    [1]《法学阶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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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