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 二、行政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多久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行政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的原则。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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