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释义 |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继承领域的适用,最终发展趋势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由,尽量减少对准据法选择的限制,而目前,已经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内与国际立法对此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刚增加连接因素,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我国,为了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恰当发挥效用,我国立法不能一步就达到意思自治原则的极致,否则会使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陷入僵局。 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方式。因为默示的方式本身就已经具有不确定,在各国立法之间可能存在对默示方式的承认与否与如何识别的冲突,这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的冲突更是很难调和的,而且在冲突规则层面,各国与国际立法实践也都规定为明示的方式。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在《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当事人所选法律只能适用于全部财产。正如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能因为存在遗嘱而区分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准据法,当事人的财产也不能分割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只要依据冲突规则选定准据法,当事人的所有财产就具有了唯一确定性的处理原则,如果将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为: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选择支配其全部财产的法律。可选择的法律限于被继承人选择法律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该国国籍或被继承人在该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同时该种选择不得违反被继承人为指定法律前应适用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选择与撤销都应该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定,虽然限制了被继承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但该范围较为宽泛,涉及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多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被继承人选择适当法律来支配自己遗产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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