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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释义
    1、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需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处理程序如下: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可行时发出变更指示,不可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不同意实施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议变更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存在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时,可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存在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要求变更的建议,包括明确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建议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人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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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