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
释义 |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3.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甚至破产的; 4.存在其他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 三、损害商业信誉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法律网提醒您,审理的法院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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