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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诉讼代理人与一般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释义
    一、特别诉讼代理人与一般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在我国哪些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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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