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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代理权
释义
    
     有广义、狭义之分。①狭义法定代理权是指代理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代理权,中国通常用狭义。法定代理权的性质,有谓之为权利,有谓之为资格或地位,后者为通说。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取得,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确定,而不需被代理人授权和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指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章第2节规定了监护制度,该法第14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从而监护人依据这一规定当然地取得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法定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对其限制,必须以法律形式进行,被代理人限制无效。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法令禁止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参见)等以外,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受限制,即被代理人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均得为之。法定代理人有权为被代理人利益选任复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数人时,通常均得单独代理被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权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同任意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相对。区别主要是:前者的产生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后二者来源于被代理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指定;法定代理人有权选任复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除经本人同意、追认或具备法定“紧急情况”等,不得选任。②广义法定代理权,指不依赖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取得的代理权,包括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代理权,根据法庭、官署的指定取得的代理权。大陆法系国家多取此说,旧中国民法亦如此。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定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取得的代理诉讼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通指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参见〔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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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