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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否还能再次提起诉讼
释义
    一、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否还能再次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撤销起诉后,能再起诉,但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除外。当事人如果以不同的事实和根据起诉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立案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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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