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视吗 |
释义 |
一、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视吗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发生探望权纠纷的时候,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视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二、未婚生子探视权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2009年6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该孩子由被告蔡某抚养至今。双方于2009年7月就孩子抚养及其他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孩子归被告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蔡某负担,被告蔡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产育费、生活费等人民币5.6万元,并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及原告朱某同意不再探视孩子等。 后原告朱某以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二次带孩子一起生活一天。 经主办法官主持,上诉人、被上诉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上诉人朱某依法享有对其与被上诉人蔡某之非婚生子探望之权利。朱某可自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每年逢双月的第一天早上九点半到十一点。 法官评析: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发生探望权纠纷的时候,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本案原、被告在自行达成的协议中虽然对双方非婚生子的探望权作出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行使自己做父或母的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此,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原告作为非婚生子的母亲,有依法行使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被告作为非婚生子的父亲抚养该孩子,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中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肯定了原告享有的探望权,并促成双方对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最终调解解决了该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非婚生子生父可探视吗"的相关知识,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一方仍不可限制没有抚养权那方的探视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