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1起案件被处刑罚 |
释义 | 近日,苏州市委政法委协调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家单位,针对近年来恶意欠薪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制定出台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该《补充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确定,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标准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标准予以了具体明确,分别就“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列举了具体的行为表现形式。此外,《补充规定》还就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范围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该项犯罪行为的查处,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此,2012年,在苏州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苏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截至2014年底,共有21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处以刑罚。 从查处情况看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近年来逐渐呈现频发态势,一是欠薪逃匿常态化趋势明显,从每年年底高发、易发,发展为全年常态化;二是企业主欠薪逃匿数量逐年攀升;三是欠薪数额增多,所涉企业从纺织、服装、电子等行业向餐饮、玩具、旅游等行业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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