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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释义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虽然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承担。但二者是有区别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因此,被执行主体变更后,原被执行主体不复存在,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新的被执行主体承担。而被执行主体追加后,原被执行主体仍存在,将和新的被执行主体共同承担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情况有: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分立合并。《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出来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意见》第271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规定》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4)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意见》第27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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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