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书 |
释义 |
仲裁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应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应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除了当事人协议不写明理由或者按照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外,裁决书均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仲裁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也可以申请仲裁庭就漏裁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必要,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或补充,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之日起30天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或补充。该书面更正或补充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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