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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该对意外着火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释义
    一、谁应该对意外着火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谁应该对意外着火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灾损失,由放火人承担赔偿责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过程中过失造成火灾或者因疏于管理、违反职责造成火灾的,由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所有人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失火人的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没有过错人的,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
    二、意外着火构成犯罪的量刑
    无意失火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未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否则不予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意外着火构成犯罪的追诉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意外着火构成犯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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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