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保护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基本农田保护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二、非法占用农田立案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三、挖塘养鱼的法律后果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定数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法相关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对应的规定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耕地资源。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小助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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