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违约之诉 |
释义 | 导读:本文主要讲述的是王华伟律师承办的一起二手房买卖违约诉讼的真实案例,在该起事件中,王律师成功地替当事人张先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具体案情内容是怎样的?请看本文介绍: 【案情简述】 张先生2011年9月购买了王女士转让的房屋,约定在2011年10月办理产权转让事宜。张先生依约付给王女士30万购房定金以及170万购房首期款,未履行时,任何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2011年12月,王女士口头告知张先生,因房屋涨价,原先约定的价钱太低,所以不卖了。张先生不服,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王女士不予认可。 王律师帮助张先生组织大量证据,证明王女士违约。并发出履约催告函给王女士,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并且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律师提醒】 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 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屋登记情况查询。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房屋承租的处理。 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房屋抵押事项。 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小编总结: 现在房价的摇摆浮动较大,准备购房的人士应注意在购房过程中完善相关的合同手续,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的违约责任,一旦对方违约,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合同为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小编推荐: 引用法条: [1]《该法》第四条 [2]《该法》第一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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