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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
释义
    近年来,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剧增,由于绝大多数商业特许经营为跨省经营,且根据该行业特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在行业内通常也称为总部与加盟商的关系,二者分别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就成为这个行业维系和固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防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
    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格
    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特许经营者是有相应规定的,如果特许人不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或没有“一年两店”的经营能力和条件,那么,该企业以特许人的主体身份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该特许人无法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提供相关服务,可能导致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而《条例》中并没有赋予被特许人因此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合同权。
    2商业特许经营立法存在缺陷,合同内容规范的强制力不足
    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且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合同内容,但是,在该《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致于发生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条款时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时,没有相应的《条例》条款依据进行法律救济,只能适用或类推适用《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
    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格式化形式
    在具体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特许人一般极易在特许经营费、经营之道、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及保证措施等方面,将有利于特许人自身利益的条款写入合同约定条款中,比如,多数存在被特许人所交的特许经营费、加盟费、商标使用费等,无论合同是否提前终止,无论特许人是否存有过错,特许人所收费用一律不予返还等约定条款,而这些费的价格是由特许人决定的,被特许人因为处于被特许状态,在接受特许和经营上很大程度受制于特许人,也就只好在特许人提供的标准合同上签字,当无论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时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该费用无法收回。
    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有无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与特殊情形下的批准制度。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本质上是私权利,追求意思自治,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如果赋予经营者完全的自治空间,则无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鉴于此,《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②但是,备案的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行政监管行为,备案只是事后的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的范畴,不是事前的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由于特许人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特许人要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认定,即使特许人备案被撤销,也不能作为被特许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没有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备案的撤销不影响到已经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笔者甚为忧虑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是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备案仅有40%,这将极易产生因签订了不规范特许经营合同而导致的各种经济纠纷,因为未备案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样是有效的,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与该企业及其合同备不备案没有太大的影响,当然,如果特许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备案,将承担行政管理责任。
    5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现象,被特许人极易将广告宣传内容当成合同条款。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已经扩大到跨省、跨国的发展,被特许人一般都是通过特许人的网站和广告了解到特许人的资讯情况,而多数特许人网站基本上是做宣传性的广告,商业特许经营的真实经营风险、盈利状况、诉讼、仲裁案件的发生、被特许人加盟情况等信息披露得不一定全面、真实,有的甚至存在夸大、吹嘘现象,使得被特许人不能真实地了解特许人的情况而产生决策上的偏差,且易将广告宣传内容当成合同条款,致使在今后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发生经济纠纷,甚至感到上当受骗。
    6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有些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届满又尚未续约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人相同的行业,或者继续经营其原有店面,而且,被特许人经过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基本上懂得了该行业经营规则和市场价值,加之有些特许人也无继续创新的经营资源,因此,有的被特许人不愿意再支付特许人经营资源的使用费用、加盟费,从而产生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专有技术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现象,同时也诱发商业经营特许人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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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