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
释义 | 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限于:(1)调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相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6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而且更加广泛和有效力。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的职能进行限定,不再赋予债权人会议无法而且难以完成的“确认债权”的职能;7增加规定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议决重整计划的职能。8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基本形式。但是,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人数众多,对破产程序难以实施日常监督,若经常召集债权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俭和简化。况且,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人全体的常设机关,特别是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因为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弥补债权人自治的不足,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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