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r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简称《酷刑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有关禁止酷刑的公约。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致力于充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制订了普遍适用的标准和某些特定的职业守则,《酷刑公约》是这种努力的重要结果之一。《公约》包括序言和3个部分实质条款。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16条)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第1条)。“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第4条)。第二部分(第17条至24条)是执行措施。第17条规定设立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负责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第三部分(第25条至第33条)为最后条款。中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 1988年10月4日交存了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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