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勒克法 |
释义 | 19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关于波多黎各的法令。波多黎各岛自1509年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97年取得自治地位。1898年美西战争后,美军入侵,波多黎各成为美国殖民地。主要内容:宣布波多黎各为美国的领地,波多黎各可以设立自己的立法机构--议会,但是美国国会有权否决波多黎各议会通过的法律;凡美国联邦法律,只要“适用”,均须在波多黎各实施;波多黎各总督由美国总统任命,内阁成员半数以上由美国人担任;波多黎各议会常住美国众议院的专员只有发言权,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机构和军事当局,也可以对波多黎各行使各种职权。1917年美国国会又颁布琼斯一谢弗思法,取消波多黎各国籍,把美国公民籍强加给波多黎各人民。1947年8月5日,美国颁布法令,规定波多黎各总督不再由美国总统任命,而由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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