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案例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处理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4日8时许,邻居张某见李某正要骑摩托车到镇上赶集,就请求搭车也到镇上,李某不好意思拒绝同意张某搭车。恰逢当天大雾,能见度较低,当车辆从村里出来右转驶入官魏路时,由于李某车速过快,来不及避让,与一停靠在路边的拉沙子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坐上的张某被甩出受重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和拖拉机车主宋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张某则没有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张某要求李某和宋某赔偿,宋某同意赔偿,而张某认为自己无偿好意搭乘张某,拒绝赔偿。无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在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民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上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为了弘扬民事活动中的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精神,认为原告张某对损害所致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李某和拖拉机车主宋某分别承担45%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案例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报警,交警接案后到现场勘查并抢救伤者,然后交警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作出责任认定及赔偿划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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