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 摔伤 诉状 |
释义 | 一、超市 摔伤 诉状 起诉状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超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X 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日 二、在超市摔倒受伤了如何处理 主要还要看超市的地板是不是很滑,如果顾客摔倒的确是超市的地板太滑造成的,而且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在超市摔伤的赔偿标准 商场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商场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外行走时或者下雨天逛商场时,还得注意脚下。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摔伤了不仅影响身体健康,也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以上呢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超市 摔伤 诉状的所有内容,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您咨询法律网在线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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