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已经将假币制造出来的,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要正确地理解这一规定,即行为人伪造和出售、运输的假币必须具有同一性,即行为人出售、运输的必须是其自己伪造的。如果行为人除了伪造货币外,还出售、运输了非共同犯罪人的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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