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
释义 |
一、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 二、行政行为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三、行政行为规范执法形式 (1)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行为名词解释相关内容,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心理学家对行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现代心理学家一般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外显活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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