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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释义
    一、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二、如何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
    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首先必须确立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位置放于未成年子女,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多次得到重申。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二)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保护原则也称无歧视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国际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海是非婚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存在矛盾,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抛弃二者的划分成为必然选择。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一为自然血亲子女,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称谓,无论父母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都统称为“子女”,以彻底消除在立法上和现实生活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
    亲子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这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普遍设有强制认领制度,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请求权,广泛许可以所有方法予以证明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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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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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16:01